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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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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辩护律师费标准是什么

李** 江苏-宿迁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10.19 13:06:39 468人阅读

虚假诉讼罪辩护律师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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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标准如下: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1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件;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件。
(2)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律师收费总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6%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5.5%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3%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2%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2022-10-19 13:08:39 回复

(1) 一审阶段:
① 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② 审查起诉阶段: 6000-30000元人民币;
③ 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④ 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
⑤ 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 二审阶段:
①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 再审(申诉)阶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1.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大多实行计件收费,收取标准参照当地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四川收取标准为每件1000-10000元;
2.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大多实行计件收费,收取标准参照当地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四川收取标准为每件2000-12000元;
3.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大多实行计件收费,收取标准参照当地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四川收取标准为每件3000-30000元;
4.办理刑事自诉案件:多实行计件收费,收取标准参照当地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四川收取标准为2000-15000元;
5.刑事案件申诉案件代理:多实行计件收费,收取标准参照当地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四川收取标准为每件1000-6000元;如果律师没有代理过一审或者二审就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进行收取,如果代理过一审或者二审费用就按照收取标准减半收取;
6.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且涉及财产关系: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根据当地规定的比例分档收取律师费用;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2日,大连机场接到电话称机场5号门可能用炸弹,随后不久机场公安部门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抓获。该案移送起诉后,经法定程序鉴定赵某某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关于赵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赵某某及其母亲李某某的委托和辽宁住邦律师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赵某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通过观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与庭审调查,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赵某某犯编造恐怖信息罪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编造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情节,发表罪行较轻,应当处以拘役或者适用缓刑的刑法处罚的辩护意见,恳请法院量刑时考虑:
一、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赵某某没有受过任何形式的行政、刑事处罚,一直表现良好。案发前,赵某某有正当的职业,经过庭审发现此次犯罪纯属几种偶然因素促成的偶然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没有否认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认罪、悔罪态度。
被告主观上对报假警的危害程度缺乏正确的认识,行为比较轻率,在打电话之前,赵某某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是触犯刑律的行为。正是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的认识不够,促使其轻率的拨打了机场的电话。总之,本次犯罪是由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认识程度不够,由几种偶然因素而促成的偶然犯罪,本次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比较轻微。
二、被告人赵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犯罪手段一般,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从被告人赵某某犯罪过程看,赵某某是在幻想有人跟踪自己,有人想害自己的情况下,用自己的手机电话给机场打的电话,而且很快就被抓获,本次犯罪影响的范围较小,时间短,没有引起人们的恐慌情绪,没有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损害程度属轻微。
被告人赵某某作案时受疾病影响,控制能力削弱,经司法鉴定程序确认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18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
综上三点辩护意见,请求人民法院给被告人赵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罪行采取拘役或者采取缓刑的刑法处罚,使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让其在社会和家庭的帮助下,尽快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要再率性而为,洗心革面从新做人。
201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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