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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面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是怎么规定的

母** 河南-新乡 债务债权咨询 2017.10.12 10:20:22 450人阅读

我去年我的信用卡不见了,短信显示我昨天刷了一万五的钱,我想咨询一下法律上面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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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信用卡所有人将信用卡借予他人使用后,实际用卡人恶意透支信用卡后不予归还,此种情况下,合法持卡人能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认为应持肯定态度,理由如下:
1.合法持卡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关于“持卡人”的主体身份。银行和信用卡所有人之间实质上是消费借贷关系,形成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规定,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银行对于信用卡合法持卡人负有给付和保密义务,只要信用卡的使用过程符合“表面一致原则”,银行就要履行给付义务。反之,合法持卡人对于银行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合理使用信用卡和及时归还已消费款项及相关费用的义务。信用卡的一切交易活动均是以信用卡合法持卡人为主体的,并且所有的法律效果仅归属于合法持卡人。换句话说,只有合法持卡人是透支的主体,不管是恶意透支还是善意透支,其主体都只能是合法持卡人。所以,在刑法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中,持卡人包括信用卡合法持卡人,也就是直接以本人真实的身份、财产、信用等证明向发卡银行申请并经过审核取得信用卡的个人。
2.合法持卡人在出借情形下具有非法占有的概括故意。对于恶意透支而言,“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实际上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推定,即如果合法持卡人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可以推定合法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发卡银行也都是在合法持卡人经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出借信用卡时,实际使用人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合法持卡人,实际使用人未按照承诺归还信用卡透支的金额,并不能免除合法持卡人在授权他人使用自己信用卡的情况下所承担的按照规定向发卡银行还款之义务。这也就是说合法持卡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对侵害范围与侵害性质的认识尚不明确,系主观上的概括故意。
3.合法持卡人与实际使用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的共同犯罪。从认识因素来看,合法持卡人应当认识到申领信用卡后自己与发卡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人授权他人使用了信用卡的情况下,合法持卡人应该明确预见到归还透支款息的义务依然存在,并没有转移;从意志因素来看,合法持卡人明知实际持卡人透支款息可能要自己代为归还,仍愿意将银行卡和密码交付给他人使用,表示对恶意透支后果的放任,并且银行是向合法持卡人本人进行催收,其对透支数额、归还期限、并未归还的情况及后果都是明知的。在概括故意心态支配下的信用卡所有人,对实际持卡人透支后不归还欠款的行为有实际认识,对透支款息不归还所产生的结果又是持放任的态度,由此可以认定合法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之间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再者,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分析,合法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授予透支的权利同时,也要相应的承担因恶意透支而造成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此类推,实际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是经过合法持卡人同意的,在享有该权利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样的做法符合刑法的理论,同时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以上是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2017-10-12 10:3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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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回答如下,持卡人的认定
  
(一)基于登记持卡人、实际使用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信用卡本质上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银行与用户间良好的商业信用是信用卡制度得以维系和发展的根本前提。信用卡的申领应当由申请人向银行提出办理信用卡的申请,并提交真实可靠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财产状况证明,发卡银行经审核后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以及发放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因此,信用卡是基于信用卡申请人即登记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协议而发放的。此时,根据信用卡的操作规则和民事法律原理,登记办卡人与银行、实际用卡人之间分别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登记办卡人具有与银行相对的债务人和与实际用卡人相对的债权人的双重法律地位。如果实际用卡人恶意透支信用卡,民事责任认定的逻辑顺序是,登记办卡人虽然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用卡人追偿,但这不能成为免除其个人责任的抗辩理由。但是,如果实际用卡人恶意透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不能按照上述民事责任的认定逻辑当然地将登记用卡人作为刑事责任的对象。因为如果登记用卡人主观上不具有恶意透支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行为,仅以登记办卡人的民事不法行为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违反了实质正义理念。于此同时,据此得出实际用卡人虽然在非法占有的支配下实施了恶意透支的行为却因为其与银行之间无法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构成刑事违法,显然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理念。
  
(二)基于“恶意透支”这一行为过程来看
  从恶意透支的犯罪客观方面来看,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的完成需要包含两方面:一是申领人将信用卡交付实际使用人。二是实际使用人进行了恶意透支行为。如果没有申领人交付信用卡的行为,那么实际使用人的恶意透支行为也无从谈起。在各大银行的信用卡申请表上均有“不得出租或转租信用卡”的字样,客户在申请表上签字表明同意此项约定,并且应当遵守。因此,信用卡申领人将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的行为本身即是违反了信用卡管理规定的。而从银行催收情况来看,在恶意透支后,银行会对信用卡申领人进行两次催收并经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从信用卡申领人违规交付使用及信用卡申领人还款义务和催收等情况考虑,认定信用卡实际使用人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不恰当的。
  
(三)基于降低银行资金的风险
  我国刑法是以预防功能为主。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其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金融秩序和银行财产安全,更重要的是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在应然层面上,一切严重侵犯金融管理制度的行为,都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在实然层面上,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受到刑法规定中语词涵义的制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须要求。在此意义上,无论是否属于合法持卡人,只要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就是对信用卡诈骗罪欲保护法益造成了损害,就存在了犯罪的前提条件。而交付他人使用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往往是因为信用卡申领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的,导致了银行财产的损失和金融秩序的破坏。且如果仅追究信用卡实际使用人的刑事责任,将放任信用卡申领人随意使用信用卡,不利于维护有序的金融秩序。
  从司法实践来看,信用卡申领人将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的过程中,申领人和实际使用人往往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包括合法的登记办卡人和经本人同意后实际使用该信用卡的人。

2017-10-12 10:22:22 回复

解答如下, 危害:一旦公民手持身份证照片被不法分子获取,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可能面临威胁,遭遇金融安全危机、交通医疗风险等的概率极大。本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一览无余,个人信息被毫无遮盖地呈现于网络中,十分危险。必须足够重视手持身份证照片上网事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绝不是小题大做。扩展资料:网上手持身份证照片来源:除少数属于被人恶意暴露外,绝大多数都是在公民注册网站或参与网络活动时,向网站等主动提交的。而这些本应被妥善保存的个人信息之所以泄露于公开网络,一些网站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是主因。由于这些网站技术或管理上的漏洞,公民提交的手持身份证照片未被加密保护,导致被搜索引擎抓取或遭到窃取外流,形成了如今手持身份证照片轻易被搜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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