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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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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都有哪些权利

刘** 山东-淄博 死刑辩护咨询 2022.10.21 20:08:25 306人阅读

我想问一下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都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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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有: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2-10-21 20:09:25 回复

死刑犯执行死刑前的权利有:
    1.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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