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需现实交付该定金。如果仅有设立定金的合意,而缺乏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之债亦不产生。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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