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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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盗版音像制品而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付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付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既遂的回答。
你好。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既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 法释〔1998〕3号)
第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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