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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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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口头合同能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母** 河南-焦作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2.10.29 17:00:28 421人阅读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口头合同能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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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也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口头合同只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仍然会构成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022-10-29 17:02:28 回复

口头合同一般应用于即使结清,但也可应用于双方协议一致的合同约定。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主要是从是否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及公私财产,比如商品、货物的买卖合同,用以规范市场交易,侵犯即可构成合同诈骗。以借贷合同为例,侵犯的只是公私财产权利,与市场经济秩序无关,再以劳务合同为例,侵犯的只是雇佣或者劳务关系,也与市场经济秩序无关,此类合同就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3、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我国对于空头支票诈骗罪是否构成有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本案支票持有人甲塑料制品公司请求付款时,出票人乙服饰有限公司在付款人处的账户无款可付,故乙服饰有限公司所签发的支票,正是票据法所禁止的空头支票。
  在支票使用过程中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我国法律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对于签发空头支票者,轻者施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则处以刑罚惩处。
  而对于票据持有人而言,则可以考虑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其
一,依法报案,追究签发空头支票者的刑事责任,同时由司法机关追赃。
  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刑事责任,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所规定的票据诈骗罪。所谓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也就包括了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现实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出于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且明知其账户无款或款额不足以支付票面金额的,如果数额较大的话,则可以认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反之,如果行为人虽然开出了空头支票,但主观上并不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或者开具空头支票是出于一时疏忽,而不是故意为之,则只能认为是一种违法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
  其
二,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
  票据具有无因性,我国票据法规定了在票据法律关系中,票据持有人享有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这就包括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它是用来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的一种制度。《票据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还具体规定了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所以,被开空头支票后,持票人可以凭支票、银行退票理由书等证据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的民事诉讼,要求出票人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等款项的责任。
  其
三,依据争议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相应的违约之诉。
  支票是支付合同价款的一种方式,债务人开具空头支票是不能达到支付目的和产生债务清偿法律后果的。因此,开具空头支票的债务人实际没有履行其付款义务,故票据持票人也即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以债务人未履行其债务为由,提起违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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