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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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用法律的尺度,认真负责谨慎地发表自己对某一案件的看法,这是公民的权利,而任何背离法律准绳的声音,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法律的尊严。
你好,舆论对审判的影响如下
原则上说,法院的判决是需要考虑社会和舆论的影响,而且法官肯定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舆论的影响。 具体而言,大概有这么几个层面:
(1)法律是固定不变的,社会生活则是不断发展的。法律的原有规定脱离社会现实的情况是很可能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对原有法律作出变通的阐释或者更加复杂的技术处理,使其符合社会现实生活是必须的;
(2)有一些法条本身已经规定了,在审判过程中需要考虑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考虑社会舆论是依法办事,自然也是可行的。当然这样的法条本身是否合理可以探讨;
(3)司法审判的结果不是封闭的,有些审判会反过来对社会产生影响。所以在判决一些社会共同关注的案件时,考虑判决可能导致的社会影响也是必要的。举个可能有点敏感的例子,南京彭宇案的判词从纯法律上看可能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却产生了非常坏的社会影响。尽管舆论的解读都是建立在对判词误读的基础之上,但判词本身其实也可能斟酌的更好。
(4)法官也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肯定会读报、看电视,可能还会刷微薄,尽管法官本人可能不一定能够意识到,但舆论对于法官的影响在客观上肯定是存在的。说到底法官所有的经历、受到的教育、意识形态,心情好坏都有可能对于一个具体审判产生影响,这一点是无需讳言的。 回到问题本身,法官当然不应该因为舆论就作出偏离法律规定的事情,但也不能矫枉过正,要求法官拒绝考虑社会舆论。法官在审判的时候,绝不仅仅是找一个法条,套到事实上面那么简单,相反一个法官需要考虑许多不同的因素,当然对于法官来说,这也是更加高的要求了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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