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方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系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其约定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条款;
(2)保证人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前提是基于担保合同,本案中《担保贷款合同》即约定了主债权双方的权利义务,也约定了担保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人行使依据该协议行使追偿权并无不妥。
你好,关于担保法担保合同管辖法院的问题,供方的诉讼请求是主张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代买方履行未支付货款的义务,但依照《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担保人依法应享有买方的抗辩权。买方的实体权利来源于其与供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作为保证人在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时,同样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以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实体抗辩。而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供货合同时产生的争议,属于仲裁管辖的范围。法院如果对上述争议进行实体审理,势必侵害供买两方基于仲裁条款约定而享有的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020-12-10 19:34:5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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