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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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而且这在理论界也是颇有争议的。具有契约说与交付说两种观点:
(1)当贩卖毒品的买卖双方意思达成一致,也即双方达成买卖契约的,就应当认定为构成既遂。
(2)贩卖毒品罪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交付毒品,而仅与他人达成协议,不能认为贩卖毒品行为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不过一般实践中,对下列情形是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来确定的:
1、实施了购买毒品行为,如果正在进行毒品交易人赃并获或已经买进了毒品的。
2、对于非以购买方式获得的毒品予以贩卖的,如祖传、他人赠与的毒品,只要将毒品带到买方约定的地点开始交易的。
3、对于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在其住所查获的毒品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过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另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可量刑的起始年龄为年满14周岁。但应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从贩卖毒品行为特征来看,贩卖毒品罪属于行为犯,一般分为两个阶段性行为,
首先是购买毒品行为,
然后是卖出毒品行为;而有些贩卖毒品行为仅有卖出毒品行为,例如拾得毒品后贩卖的等等。仅以购买毒品行为来说,购买行为已有两方面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购买毒品就意味着可能要出售毒品;另一方面,购买大宗毒品往往是新的卖出行为的起点或必要前提,因而购买毒品行为还包含了进一步危害社会的现实危险性,而卖出毒品是把潜在的社会危害变为现实。由此可见,购买和卖出这两个行为均不缺乏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贩卖毒品的中心环节就是交易,如果仅仅是买卖双方在商讨价钱或者其他问题,而没有将毒品带到交易现场,这只是着手实施贩卖,或者说是谈交易,这时候的社会危害性是潜在,所以不管是以购买方式取得毒品还是以其他方式获得毒品后,只要有出卖的意思,就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而将毒品实际带到交易环节中,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就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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