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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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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关于赌博罪共犯怎么量刑

贾** 黑龙江-牡丹江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2.11.03 03:40:39 485人阅读

我想问一下关于赌博罪共犯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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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赌博罪的共犯量刑,要根据其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具体判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四种的量刑原则是不同的。
1、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适应。
3、教唆犯。根据《刑法》都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2-11-03 03:42:39 回复

您好,关于赌博罪共犯要如何量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赌博罪的共犯量刑,要根据其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具体判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四种的量刑原则是不同的。
1、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适应。
3、教唆犯。根据《刑法》都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人的认识状态是明知,认识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在此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换言之,赌博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于片面共犯。
2、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所谓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不是可有可无。依此认为,对于那些在赌场组织赌博行为,没有开设赌场,参与抽头分红的受雇人员,由于他们的帮助行为不具有直接促进作用,一般不应以赌博罪共犯处理。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您好,关于赌博罪共犯该怎么量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赌博罪的共犯量刑,要根据其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具体判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四种的量刑原则是不同的。
1、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适应。
3、教唆犯。根据《刑法》都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人的认识状态是明知,认识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在此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换言之,赌博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于片面共犯。
2、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所谓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不是可有可无。依此认为,对于那些在赌场组织赌博行为,没有开设赌场,参与抽头分红的受雇人员,由于他们的帮助行为不具有直接促进作用,一般不应以赌博罪共犯处理。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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