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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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种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具体负担多少以及期限长短,双方可以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由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来确定,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确实有困难,在判决抚养费时会予以考虑。但是,支付抚养费是离婚后不抚养子女一方的义务,所以抚养费的支付具有法律强制性,父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拒绝或者逃避支付抚养费。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社会上我们经常有看到夫妻双方因为离婚,在子女的抚养权存在很多纠纷。接下来为大家重点讲解下关于抚养权方面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包括抚养权的定义、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夫妻双方离婚后的抚养权以及妻双方离婚后,其中一方因为没有能力抚养小孩怎么办等。
一、抚养权定义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二、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三、夫妻双方离婚后的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如其中一方因为没有能力抚养小孩的处理方法,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判决。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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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
4)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
三、父母双方离婚后,其中一方因为没有能力抚养小孩怎么办的处理方法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如父母其中一方没有能力抚养小孩,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判决。综上所述,我们对孩子的抚养权有了大致的了解,对于有了一定解决思路。夫妻双方离婚后,其中一方因为没有能力抚养小孩该怎么办,也有了清晰的认识和做法。一切都是为了孩子,我们都应该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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