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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房屋质量监督管理站是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是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施工现场原材料和结构构件进行监督抽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行政执法。
2017-10-17 17:3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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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我国目前的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机制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建筑法》是我国房屋建筑市场的最高层次的法律,但是它只规定了房屋质量管理的要求,没有规定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的法规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体系中层次过低;从内容上看,《建筑法》颁布于1997年,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制和行政管理的要求,许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要求,更没有规定质量监督的内容。
在执法方面,房屋质量监管我国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在立法工作中存在缺陷、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的不完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这些因素使得各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执法者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见多不惊,农村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成为监督的盲区。在房屋建筑质量监督中,有一些地方的房屋建筑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不高,监督中主观随意性大,不能真正发现并解决问题。
2017-10-17 17:2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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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和村镇工程质量的监督
从近几年我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看,今后一段时间,要特别注意加强两方面的工作:
第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减少或根除工程质量通病。具体来讲,就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工程质量通病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将工程质量通病尤其是住宅质量通病减少到最低程度,直至根除;要进一步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空鼓、起砂、脱皮和室内标高、几何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寻求工程质量通病尤其是住宅质量通病的防治之策。
第
二,要坚持城乡统筹,进一步加强对村镇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指导。
二、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监督参建各方特别是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从目前我县实际情况来看,有些建设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工程建设程序执行不严格和监理单位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格问题突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突出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应该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在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尤其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四项程序的监督。从目前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情况看,个别建设单位在执行工程建设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还未达到100的要求;施工许可证办理滞后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在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是否严格执行监理规范、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作是否到位、材料和工序把关是否严格的监督。从我县实际情况看,监理单位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时,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人员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格等四个方面。今后,我们质量监督部门一定要把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作为重点,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该处罚的要提出处罚建议,该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到位。
三、切实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的监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是国家的技术法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强制条文,是从技术上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
目前我县在严格执行强制条文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据统计,近年来连续5次的工程质量巡查,发现存在的各类问题中,属于违反强制条文的占到近三成之多。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切实加强对强制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以保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今后,在强制条文监督方面,应注意加强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强制条文情况的掌握和指导,促使施工、监理单位正确执行强制条文;同时,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强制条文的,能整改的要坚决整改到位,该处罚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20-12-10 19:26: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