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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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2、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3、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可听不可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护观点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不明辩,其辩护结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你的辩护既有独立见解,又言词得体,更是目标明确。据我所知,当事人对辩护律师最有意见的是不敢辩,最抱怨的是不明辩,最挑剔的则是不善辩。
4、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一、集资诈骗辩护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1、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1)集资人是否携款逃跑
从实践来看,很多集资人集资到一定程度就与集资款一同消失,给投资人留下的只有租用的几间办公室或者根本什么都没有。如果集资人携带集资款逃跑,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疑问,其就是为了骗取投资人的资金归自己所有。
(2)是否挥霍集资款
有的集资人骗来钱以后,不是为了经营,也不是为了按时偿还投资人,而是为了享受,进行挥霍,比如用骗来的钱买豪宅、名车,住豪华宾馆,高档消费,大部分集资款已被集资人挥霍一空,根本无法偿还投资人。如果集资人有这种行为,说明其根本就没有归还投资人的打算,从客观上表现为没有丝毫能力归还集资人,当然符合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3)是否利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
集资人如果利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集资行为也就成为其后的犯罪行为的准备活动,刑法不仅要打击集资行为,更要打击其后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所以,笔者以为:认定集资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仅要看是否利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还要看有无偿还的可能。
(4)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骗取集资款的
对于集资人是否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应结合集资人自身的情况、对外宣传的内容以及科学研究数据分析来看,不能只看到最后的结果就认定集资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从实践来看,真正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大都是集资人根本就不打算投资某一项目,或虚构某一项目,或借他人项目进行吹虚,或其投资项目根本就不可行,或其投资项目根本就没有或很少的利润回报,总之,集资人就是为了通过虚构或虚夸利润回报来骗取集资款,其目的就是为了通过骗获取集资款的所有权。
如果集资人所要投资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出具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且经科学研究认为其利润可观,完全可以按时归还投资人投资的本金及利息,并且其在对外宣传上没有过分夸大、没有虚假宣传、没有鼓吹投资人,那么其“骗”的客观行为表现就不能成立,即使后来因为经营原因陷于困境,也不能认定集资人是在“骗”,也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诈骗方法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反映在其客观行为表现上,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集资必然会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行为。在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都是使用的相同方法,即给予高额回报来骗取集资款,但编造的能够创造高额回报的项目却五花八门等等。
行为人实施这种诈骗的方法绝大多数是子虚乌有。因此,在办理集资诈骗案件时应注意集资人的投资项目是否真实、资料宣传是否符合、数据预测是否科学,以此来确定集资人的否将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表现在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上。
3、行为人集资的数额是否确切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均会提到集资人骗取的集资款数额,这也是对集资人定罪量刑的依据。起诉书中的集资款数额是依据“司法会计鉴定”得出来的,对于司法会计鉴定,辩护律师不仅要注意委托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等司法鉴定所要求的形式要件,还要注意鉴定结论做出的依据。
当出现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时,可以随时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聘请律师。只有刑事案件,法律对请律师的时间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请律师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请律师辩护。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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