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原件签字盖章处必须是主体双方同时为红章和原签字,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如果签章处,有一方是复印件的签章,另一方是原件的签章,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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