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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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范围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但作为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人对该房屋只享有的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所以,使用权房不能遗赠给他人。
发表权,是作者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但作者行使发表权,一般是采用一定的行为来行使的,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推定作者行使或者同意行使发表权: (1)作者与图书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以图书形式出版作品。 (2)作者向报社、杂志投稿,视为作者同意发表作品。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报纸、杂志社有权决定是否在本社的报纸或杂志社上发表作品,但在没有作者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接受作品的报纸、杂志社无权将该作品再转投其他报纸、杂志社,也无权将已在本社发表过的作品擅自使用在本社出版的其他刊物上更无权未经作者同意摘登其作品。这些行为都是作者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中的内容,如果擅自行使,则侵犯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3)作者同意在公众场合表演、放映、展览、广播其作品。 (4)作者同意摄制或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以将其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5)作者同意将其作品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提供给公众,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 以上仅仅列举了几种推定发表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有许多的不同种情况,但只要作者是自愿的将其作品以某种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就是在行使发表权。而这种公开并不必然要求以物质形式固定下来。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赠与,但是赠与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有限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同一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宅基地可以有条件流转,但转让后转让者将不能再取得新的宅基地,受让者也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严格禁止出卖、出租、赠与给城镇居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不得再申请审批宅基地。另外,受赠人也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法律要求,例如受赠方为缺房户、用地平方不足等。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管理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中规定的均是“住房”(我国采取房地一体原则,住房转让,宅基地随之转让),单纯的无地上建筑物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尚无法律依据。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由于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则上说,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城镇居民是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宅基地流转的路径中并未提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这一方式。赠与是合同行为,赠与人必须是标的的有权处分者。宅基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在其流转方式上是有限制的,原因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安身立命之本,若允许转让,可能导致农民流离失所;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福利,是通过分配无偿取得的;自由转让将为非法骗取宅基地牟利提供激励,导致农用地减少,加大粮食危机的可能。但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流转,而且,《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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