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则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一词汇,并且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混用的情况。因此,对于它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的问题争议很多。在我国,兼并有时与吸收合并同义,有时又与收购相同。具体来说,目前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包括:
1. 承担债务式兼并;
2. 购买式兼并;3吸收股份式兼并;
4.控股式兼并。
一·、公司收购与兼并的区别是收购后,公司仍然可以享有独立法人人格。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它企业的产权进行兼并,一般会丧失法人人格,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而收购后仍然是由原企业承担相应债务。公司收购与兼并类型居多,虽是两种不同的公司变更的形式,但也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二、公司收购与兼并的类型具体包括以下:
1.按照并购后双方法人地位的变化情况划分,可将上市公司并购划分为收购控股、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2.并购双方行业相关性划分,按照并购双方所处行业相关性,企业并购可以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3.按照被购企业意愿划分,按照并购是否取得被并购企业即目标企业同意,企业并购可以分为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
4.按照并购的形式划分,按照并购的形式,企业并购可以分为间接收购、要约收购、二级市场收购、协议收购、股权拍卖收购等。
5.按照并购支付的方式划分,按照并购支付的方式,企业并购可以分为现金购买式并购、承债式并购和股份交换式并购。
兼并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它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合并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
兼并与合并的区别在于:
在兼并中,被兼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
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而在合并中,合并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之时,兼并后一般需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而合并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比较平和。
由于在运作中它们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所以兼并、合并常作为同义词一起使用,统称为“购并”或“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我们在以后讨论中就不再强调三者的区别,并把并购的一方称为“买方”或并购企业,被并购一方称为“卖方”或目标企业。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