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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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三十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2020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上就是对什么是倒卖车票、船票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的介绍。需要注意的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数额较大;倒卖次数多;倒卖手段恶劣;结伙倒卖车票、船票;内外勾结倒卖车票、船票;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2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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