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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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的同时,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在司法机关面前拒不认罪。比如,犯罪嫌疑人杀人后自动投案,但认为自己的杀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犯罪嫌疑人在有关领导找其谈话过程中承认自己有经济问题,但不认为自己是贪污犯罪。这些情形均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这是因为:
首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事实,至于对案件的定性,由司法机关负责。行为人如实供述了客观事实,但在主观上对该事实的评价存在认识错误,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换言之,自首的成立,不以行为人认罪为前提。
其次,应当注意区分如实供述与合理辩解。如实供述是指将本人所犯罪行客观地陈述出来,而自我辩解则是在客观陈述自己罪行的基础上,对本人承担责任的轻重进行解释。合理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因为行为人进行了自我辩解而否定其供述的如实性。因此,只要如实供述罪行,即便做了为自己开脱罪责的辩解也不能否认其自首的成立。例如:行为人如实交代盗窃事实,但是又辩解自己的行为属于饥寒起盗心,缺乏期待可能性,因而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如实交代抢劫事实,又坚持把犯罪性质说成抢夺的,都应当成立自首。
当然,如果行为人故意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关键情节,并以此为借口为自己开脱罪责,则不属于合理辩解,也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拘传不能构成自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拘传是不会构成自首的,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相关延伸】
问:自首成立后怎么判?
答:自首成立后,可以依据犯罪情节,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的规定,自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具体到本案,如果沙某最终被判决无罪,由于作为自首的前提的犯罪并不成立,自然不存在自首问题。如果沙某最终被判决有罪,由于自首只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将案件事实以及影响定罪量刑的相关情况如实托出,并不要求其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也不要求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以及具体罪名无异议,因而,即使沙某作无罪辩护或者否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具体罪名,也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当代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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