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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合同纠纷请个律师一般多少钱

陈* 河北-保定 合同纠纷咨询 2022.11.06 12:19:05 410人阅读

涉外民事合同纠纷请个律师一般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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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案件
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
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4)代办公证
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
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2、刑事案件收费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3)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4)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
(5)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3、民商案件收费
(1)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下部份:收取7%服务费;
(2)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6%服务费;
(3)争议标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5%服务费;
(4)争议标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3%服务费;
(5)争议标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1%服务费;
(6)争议标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5%服务费。

2022-11-06 12:20:0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1、平行诉讼在平行诉讼造成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民在强调国家主权的同时,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承认外国的诉讼效力,并考虑到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等因素。具体言之,对于“对抗诉讼”,人民经司法审查后,一般应予受理,且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对于“重复诉讼”,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当事人已在外国而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国的,应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在外国后获得胜诉,但判决在该国得不到执行,再就同案向我国的,不宜按“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再行。2、不方便原则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不方便原则,司法解释也不曾明确。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该原则;受案的我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管辖的协议;案件不属于我国专属管辖;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若受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外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为方便。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虽然我国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建立必要管辖权,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和第14条分别有如下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我国和外国都享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且被受理后又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提讼,或者对方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提讼的,外国是否已经受理案件或者作出判决,不影响我国行使管辖权,但是否受理,由我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外国判决已经被我国承认和执行的,人民不应受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11条我国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可以根据“不方便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不方便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诉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原则”;(2)受理案件的我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管辖的协议;(4)案件不属于我国专属管辖;(5)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6)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7)外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两者处理纠纷的机构不同。仲裁由当地仲裁委受理,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诉讼由受理,监督机构是检察院。2.一旦合同双方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就不能到再进行诉讼。3.仲裁按照自愿原则,诉讼则不以另一方意志为转移。4.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则可以受理各类纠纷。5.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制,申请撤销时一般不再从实体进行审查,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时可以撤销;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6.仲裁庭审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7.两者收费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判断纠纷是否属于涉外民商事纠纷问题解答如下,判断是否是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标准有三个。第一,主体涉外。即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是具有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法人。第二,标的物涉外。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物位于外国。第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涉外。即法律关系据以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第五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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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聘请律师的费用是多少

    专业解答在相关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的律师费,处理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比较复杂,因为很多时候可能还得参考外国法律制度,当事人需要到律师事务所,将案件详细情况告知律师,并直接咨询律师事务所相应的收费标准。

    2024.08.21 316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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