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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益阳市,最近国家开始对益阳市的集体土地上得房屋进行拆迁中发现个不好的现象,被拆迁人给予一定的好处给管理拆迁和负责赔偿、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以此来增加自己本应拿到的赔偿金。想问一下这样的做法是否违反国家在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法侓规定?
您好,在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在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 第三十四条的 第(二)条 擅自设置征拆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第(三)条在征拆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拆机构拟定,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拆机构负责公告张贴和送达的具体事务,同时对公告张贴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等合法证明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回避或者拒不配合丈量登记的,征拆机构可以调阅原始批准建房档案并做好勘查记录,并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签字证明,勘查数据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专业解答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发生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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