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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黑龙江地区产检假是怎么休的呢?产假可以延长吗?

ask****683 黑龙江-哈尔滨 劳务派遣咨询 2017.10.20 16:24:47 1107人阅读

请问黑龙江地区产检假是怎么休的呢?产假可以延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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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2020-12-09 04:39:58 回复

应该享受延长60天的生育假期。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公布实施。  根据《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女方享受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158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1.22),原条例同时废止。因此,对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尚未休完产假的,应按照《新条例》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规定精神,对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尚未休完产假的,也应按照《新条例》规定执行。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黑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 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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