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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拖欠工资,是否在合肥市劳动仲裁管辖内呢?

席** 重庆-江津区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0.20 18:17:15 29人阅读

朋友在一家企业任职,老板拖欠工资不给发,协调过后没用,请问是否在合肥劳动仲裁管辖范围之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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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市属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50万元美元以上的非市属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5、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县、区、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各自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2、各县、区、开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7-10-20 18:2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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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书面申请。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以上为合肥市劳动仲裁管辖范围内处理方式,请供参考

2017-10-20 18:1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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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市属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50万元美元以上的非市属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5、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县、区、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各自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2、各县、区、开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020-12-10 20:25:37 回复

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如果对工伤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纠纷。综上所述,工伤纠纷也是职工同用人单位之间经常发生的一种纠纷,工伤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主要反映在法院没有管辖而受理案件。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因工伤纠纷提请的民事诉讼,应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或者合同签订地法院提出。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该将案件移送到具备管辖权的法院。


(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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