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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城乡养老保险服务平台怎么找?

唐** 福建-莆田 社保纠纷咨询 2017.10.22 14:52:36 8408人阅读

你好,我家是吉林的,家里有两位老人的保险问题要咨询,请问吉林省社会城乡养老保险服务平台怎么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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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可以通过吉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查询,百度输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找到其官网以后点击打开该网站。
解析:
1、进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以后,点击服务之窗按钮,选择养老保险查询按钮。
2、点击进入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下拉页面后找到城乡服务平台,点击进入。
3、点击进入吉林省社会保险城乡服务平台网站,点击上方的参保信息查询按钮。
4、进入查询页面以后,可以选择基本信息查询,然后输入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按钮。
5、点击查询以后,页面跳转进入查询结果页面,即可看到目前的个人账户信息了。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2-05-07 11:4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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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信息查询提供访问者以个人身份查询本人社保信息的功能,可在线实现对个人参保基本信息、养老保险信息、失业保险信息的查询。
2、进行个人信息查询时,必须同时输入社保个人编号和身份证号码,然后点击行政区划栏,选择参保属地名称,最后按“查询”键,即可查询出该人相关参保信息。
3、个人编号(社保号)获取方法:
(1)可到本单位劳资部门索取个人编号;
(2)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到参保地社保局查询个人编号。
4、本网站参保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查询结果以数据更新时间为准。
5、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信息截止到上年末。
6、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为本年数据。
7、访问者如对网上所查询到的参保信息有异议,可到参保地社保局进行进一步咨询。
点击进入政策咨询gt;gt;在线投诉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保局)局长信箱
现在的主要职能是依据国家和省社会保险法律、规章、政策,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2017-10-22 15:0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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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吉林省社会城乡养老保险服务平台,由于每个城市的政策不一样,建议您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查询

2017-10-22 14:5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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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城市居住的居民,我国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起来了解一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未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到各人事代理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新文件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按20缴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

2020-12-10 20:57:02 回复

法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延长60天。
《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含产前十五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怀孕二十八周以上分娩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期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三)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五)建立家庭病床发生的费用。
(六)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伤残、死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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