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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1、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收银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2万元,则涉嫌贪污罪;
2、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收银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则涉嫌职务侵占罪;
3、法律依据: 1)《刑法》(1997修订)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1997修订)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019-01-18 08:49: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