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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呼和浩特市户口新政有哪些?

李* 山西-晋中 结婚咨询 2017.10.23 11:23:19 2193人阅读

我朋友是呼和浩特市的,他听说政府发布了关于呼和浩特市户口新政,但是不知道有哪些?请大家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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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了深入推进呼和浩特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配套制度落实,确保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有序进行,市政府下发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试行)》)。
  《实施意见(试行)》指出,将按照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统筹考虑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需要,本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则,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落户政策,合理引导农牧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有稳定住所稳定职业可在呼和浩特市落户
  在进一步调整和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方面,《实施意见(试行)》指出,要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城区落户条件,合理设置集体户口,切实解决无户人员落户问题。
  其中,《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在呼和浩特市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居民户口;以现行户口政策为基础,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落户基本条件,进一步调整购房落户、租赁房屋落户政策;取消落户政策中有关随迁子女年龄、婚姻状况条件限制;现役军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均可办理落户;为缓解日益突出的人户分离问题,将无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分类设立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或临时集体户,解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工作调动、聘用人员随迁人口落户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侵犯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对于证件丢失或损毁无法落户人员、亲生父母失踪或去世一直没有落户的儿童以及因孤寡、智障残疾、精神病人等原因无户口人员,相关部门应认真细致做好调查工作,在确保没有重复户口的前提下,办理登记落户。
  同时,《实施意见(试行)》指出,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对实际居住地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用于居住的公寓房、租赁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租赁房屋需连续租赁满2年,并且在房管部门备案);合法稳定职业是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有稳定收入,依法纳税或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对目前仍有放宽余地的购房落户、自建房落户、租赁房屋落户等方面进行调整,对因各种原因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没有进行网签,但已经实际居住的居民落户问题应予以重点解决。凭购买房屋合同、发票(收据)、住房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办理购房落户手续。
  
二、取消“二元”户籍制建立居住证制度
  在改革人口管理制度方面,《实施意见(试行)》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以及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其中,《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将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居民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在人口统计上,不再按照户口类别统计人口,以实际居住地为统计标准,居住在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统计,居住在城镇以外地区的按照农村居民统计;外地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呼和浩特市居住半年以上的,以及呼和浩特市公民跨旗县区居住半年以上的(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呼和浩特市其它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体育、法律援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它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权利;居住地人民政府以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年限、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呼和浩特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等为条件,确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落户条件。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三、不强迫农民落户城镇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在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方面,《实施意见(试行)》指出,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镇基本服务和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镇基本服务——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常住人口就业创业保障机制,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机制,完善进城落户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制,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机制。
  其中,《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不得以生态移民、扶贫移民、土地集中整治、土地集中流转等名义强迫农民落户城镇;要把随迁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和财政保障范围;要整合城镇各类就业服务资源,调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快建设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建立实施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员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等以上关于呼和浩特市户口新政。

2017-10-23 11:24:19 回复

对出国人员(留学、经商、务工)在国外出生子女的落户问题,应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抚养人处落户。拟居住地的选择按以下顺序:
(1)其父亲或母亲在国内的,在父亲或母亲处,其父母都在国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户口所在地抚养人处。
(2)没有上一项条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处。
(3)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

一般以地级市为单位进行治疗,只有所在市住院后,再向包头的医院提出转院申请,申请通过后,办理了转院手续后,才可以到呼和浩特的医院进行治疗,但转院后,医疗的报销比例就会降低了;如果没有转院手续直接在呼和浩特住院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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