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仲裁案件代理用人单位(被申请人)。仲裁请求是劳动者(申请人)向用人单位(被申请人)要求支付销售提成。
1.主要争议焦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否同一个劳动关系?时效如何计算?
(2)劳动者上级与劳动者签署的提成协议对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2.申请人主要提供了下列证据:
(1)2000年的劳动合同;
(2)申请人上级与申请人签署的提成协议;
(3)劳动手册。
根据被申请人的口述,了解到如下事实:申请人2000年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2006年被申请人公司实行买断工龄,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补偿款。解除后,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2008年辞职离开公司。
3.我们要求被申请人尽可能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定性:1-5;定量:6-7):
(1)申请人录用和退工手续;
(2)2006年买断工龄的手续;
(3)2000年关于销售人员的制度(如员工手册、提成制度等);
(4)申请人当时的管理人员的证词(未实行过提成制度、不知晓提成协议);
(5)2000年及申请人在职期间工资收入状况证明。
(6)2000年审计报告,证明总销售收入;
(7)2000年销售人员总人数(出勤记录表)。
4.抗辩理由(定性:1-3;定量:4)
(1)2000年-2006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2)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3)不认可提成协议。提成协议无被申请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也表明实行工资制;证词表明2000人不实行提成制;申请人历来工资表明不是工资制;
(4)根据被申请人当年销售总额和销售人员人数,申请人请求的数据实属臆造。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完成的销售额。
5.裁决.
仲裁员仅根据定性果断作出裁决“对于申请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1)2000-2006年和2006-2008年为两段劳动关系,已经于2006年买断工龄;
(2)不采信提成协议的真实性;
(3)2000年-2006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2009年提出仲裁已经超过了旧法60天的仲裁时效。
法律要点重申: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前一段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除特殊规定外,与一般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没有区别。
【补充:《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只要连续就可以。】
2.公司签署的文件应由以下任一签署:
(1)公章;
(2)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
(3)授权代表(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或有其他文件授权,如合同指定的授权代表)
3.公司内部制度应在企业内部公示,并由劳动者签署,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才会被采信。
建议
1.多收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2.有效工资额不要去举证,而是直接主张未支付工资(因为他如果拿出私人给你打款记录,你就说是私人经济往来,并质疑该证据同本案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企业这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是隐藏营业额偷逃税款),这样还可以增加主张拖欠工资的加倍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3.前六个月可以用第二项的判决结果来反证。
如有疑问可拔打137
5.79
5.9072一同商量。
你好,你要咨询的劳动仲裁申请证据调查 的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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