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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下朋友的遗产纠纷如何解决?

李* 云南-普洱 遗产继承咨询 2017.10.26 09:41:20 12人阅读

我朋友正在面临一个大难题,他父亲去世时就下了一笔资产,现在面临遗产纠纷,请问遗产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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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在仲春与暮春之交,一般是在公历4月5号前后,也就是冬至后的第108天,是中国传统节日之
一,也是最重要的祭祀节日之
一,是祭祖和扫墓的日子。2008年,清明节正式成为法定节假日,放假一天。2017年清明节放假时间是: 2017年4月4日 (星期
二,农历清明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加上2017年4月2日(星期日),4月1日(星期六)调休到4月3日(星期一),共三天。4月1日(星期六)补班。

2017-10-26 09:5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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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遗产纠纷如何解决的途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了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017-10-26 09:42:20 回复

现实生活里,中国遗产继承中常见的纠纷有:
1、法定继承纠纷
2、转继承纠纷
3、代位继承纠纷
4、遗嘱继承纠纷
5、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6、遗赠纠纷
7、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以上是遗产分配纠纷这个问题的回答

想知道继承纠纷判决书长什么样,可以看看我为你提供的范本,差不多的样子。
王某2×与朱××、王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6598号
  原告王某2×。
  被告朱××。
  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1×。
  原告王某2×诉被告朱××、王某×、王某1×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许晓宁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1月18日、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2×,被告朱××的委托代理人李红梅、被告王某×、王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继承人王树楷于2001年12月6日去世,原、被告双方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现原、被告关于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红旗巷2条4号楼4门103-105号房屋的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
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王树楷名下所有的遗产房屋一套,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红旗巷2条4号楼4门103-105,原告请求分割该房屋建筑面积份额的八分之一,即6.75平方米;
2、诉讼费依法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被继承人档案两张、被继承人死亡登记表、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行政处出具的证明及通知复印件各一张;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五张;
  
3、殡葬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一张;
  
4、统一收据复印件一张、收据复印件二张、发票联复印件一张;
  
5、维修基金专用发票复印件、保险凭证复印件各一张;
  
6、有线电视缴费发票一张、暖气初装费缴费发票一张、一户一表用电协议一张。
  (原告证据原件经当庭质证后退回)
  被告朱××辩称,同意原告诉请,要求本案涉诉房屋依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该房屋登记于被告朱××名下,其余继承人的产权份额,被告朱××认可进行货币补偿。
  被告朱××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请及被告朱××的意见,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告王某×认可获得相应继承份额的货币补偿。
  被告王某×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王某1×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王某1×同被继承人王树楷在同一单位工作,因为单位政策,父子二人在同一单位的,分房时房屋只能分给一个人,所以涉诉房屋分给被继承人后,被告王某1×未再从单位获得分房。故此,被告王某1×认为,自身在该房屋中有一半的产权权利,在房屋购买产权时费用也有被告王某1×的出资,且在购买产权前,涉诉房屋的房费都是从被告王某1×的工资里直接扣除。房屋进行分割被告王某1×没有意见,但必须确认一半的产权权利归被告王某1×所有。
  被告王某1×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157号、62号文件各一份;
  
2、说明一张、房补发放通知单两张。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2×与被告王某×系被继承人王树楷之女,被告王某1×系被继承人王树楷之子,被告朱××系被继承人配偶。被继承人王树楷于2001年12月6日死亡。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名下留有房屋一套,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二号桥红旗巷二条4号楼4门103-105。该房屋系被继承人与被告朱××婚后因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福利分配所得。目前,该房屋由被告朱××居住使用。通过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未发现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该房屋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现价值400000元。
  该房屋于1994年由被继承人出资购买私有产权份额60%,2001年初再次购买产权份额40%,但截至案件审理期间,只有被继承人与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证,另外40%产权份额始终未能办理产权证。通过该单位所提供的证明,该单位认可协助配合办理产权证后续事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在没有遗嘱、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时,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唯一的诉争标的物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的房屋。关于该房屋是否应当作为其名下财产发生继承一节,需要首先予以明确。通过庭审中查明,该房屋是被继承人在其生前根据所在单位福利政策分得的房屋,原为企业产,但被继承人于1994年及2001年分两次购买了该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并已实际缴纳了所需款项,其所在单位也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该房屋原本应该为被继承人办理私有产权证,但由于当时其家庭成员的阻拦未果,随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该房屋在下达被继承人名下私有产权证书前,便出现析产继承问题。本院认为,
  ······

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称为继承。由于继承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转移,因此遗产范围必须首先明确。遗产范围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公民死亡时,其财产才是遗产。
(2)死亡公民生前的个人财产是遗产。
(3)公民死亡时尚存的财产是遗产。
(4)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遗产。
二、区分遗产范围与家庭财产
遗产范围往往与家庭财产混杂在一起,因此要作出正确的区分:
(1)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如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被继承 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所欠的债务;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或身份利益的区分,如遗产与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家属应得的抚恤金、被继承人所有的房产权与被继承人享有的公有房屋居住使用权、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收益与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权利等。
三、遗产转移的方式
由于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直接决定了遗产转移的方式。具体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法定继承,即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产。
(2)遗嘱继承,即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取得遗产。
(3)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即扶养人在承担了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后根据协议取得遗产。
(1)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与有关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承担其生 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的,扶养人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取得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2)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 指定自己的财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将根据遗嘱接受遗产,即遗嘱 排除了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3)如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分自己的财产,其遗产将根据法律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定顺 序继承。五、分析遗嘱是否有效
考虑到被继承人生前一纸遗嘱可能就要决定巨额的遗 产流向,同时还涉及死者遗愿和生者感情等复杂因素,遗嘱应当符合法律严格规定的以下两方面的条件:
(1)各种遗嘱的相应形式要件。如公证遗嘱应当具备公证 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制作公证书等程序;自书遗嘱应当是遗嘱人自己书写(包括电脑打印)、亲笔签名、注明书写时间;代书遗嘱应当有遗嘱人、代书人和证明 人签名,并注明代书和签名时间;录音遗嘱要有两个以上在录音制作现场的见证人的证明;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授,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后来未恢复订立书面遗嘱的能力。其中,所有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2)遗嘱的实质要件。如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留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没有处分他人的财产。六、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被继承人没有留有遗嘱,没有遗赠,也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由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取得遗产。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应该与被继承人有血亲关系 (包括拟制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继承人继承遗产有法定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有法定原则。其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可以继承遗产。遗产的分配原则是:
(1)均分原则,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
(2)照顾原则,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 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
(3)特殊原则,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配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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