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生前把财产立了遗嘱给其中一个孩子,如果老人去世了,其他没有得到遗产的子女是否需要拿丧葬费,要根据遗嘱内容、财产和其他情况确定。
通常的观点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葬费首先由死者的遗产列支,如果死者的遗产不足以支付丧葬费时,由死者的继承人承担不足部分。但此观点对于“丧葬费”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所说的被继承人的“债务”,尚有争议,因此各方可以进行协商,如不能协商,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一般认为不属于遗产,详见下面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规定: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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