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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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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是什么诉讼(赡养纠纷中的诉讼主体)

廖** 福建-漳州 收养赡养咨询 2022.12.05 09:33:19 457人阅读

赡养纠纷是什么诉讼(赡养纠纷中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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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以上是关于赡养纠纷中的诉讼主体维权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2022-12-05 09:35:1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赡养纠纷案件的权利主体是老年人,义务主体是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具有赡养义务的人。除此之外赡养案件具有人身相关性。与其他财产案件相比赡养案件最大的区别是赡养纠纷具有直接的身份权性,而非其他基于债产生的权利。
1、主体的特定性。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之债相比,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具有特定性,侵权之债的权利主体是受害人或近亲属,义务主体是侵权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因此赡养纠纷案件的权利主体是老年人,义务主体是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具有赡养义务的人。除此之外赡养案件具有人身相关性。与其他财产案件相比赡养案件最大的区别是赡养纠纷具有直接的身份权性,而非其他基于债产生的权利。
2、数额的可变更性。随时时间的推移,在被赡养人生活状况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情形下,比如被赡养人生病,物价上涨等因素出现,可以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增加赡养费的要求。
3、时间的久远性。赡养纠纷的发生非是一朝一夕的事,他是矛盾尖锐到其他个人、团体都无法解决而使被赡养人请求于救助的最后底线——诉讼。而赡养案件的判决也非一次执行兑现,而是至被赡养人死亡才得以终结。
4、矛盾可调和性。虽然赡养纠纷案件发生原因复杂,主要与亲情关系和家庭财产分配等密切相关,刚到时矛盾尖锐,似乎不可调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互相谦让,加之亲情的动力,赡养纠纷最终是可以调和的。
5、内容的丰富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老人的赡养内不光只是供吃供穿,而且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料,在精神上给予慰藉,还应当满足老年人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下的特殊需求。
1、老人无能诉讼与急需救助的冲突。许多老年人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
2、程序的复杂性与老人急需处理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受理时不仅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在受理后,为了保障被告的权利,还要依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有的被告在外打工,拒绝回家领取法律文书或者下落不明,还要适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如被告需要答辩、举证,还要给予举证期,对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等一套长达几个月甚致一两年的复杂程序。
3、儿女的赡养能力与老人特殊需求之间的冲突。
4、子女参差不齐与裁判平均化之间的冲突。
5、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需求之间的冲突。
6、农村风俗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7、老年人的先予执行权未得到充分的保障。
8、被告滥用诉权损害原告的权益、浪费司法资源。

在涉及农村老年人的赡养纠纷中,多数案件原告不起诉出嫁女儿,只起诉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传统观念认为,女儿不分家产不继承遗产,所以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情,女儿只是凭其自愿尽义务罢了,对此,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只要儿子们没意见,可以不追加女儿为被告。
另外,部分子女如自身丧失或无行为能力(如精神病、残疾等)或下落不明,其他子女亦谅解,也可不追加其为被告,再者,如原告起诉部分子女履行义务的份额是清楚地、无异议的,也就没有必要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
总之,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情况,只要认真分析、区别对待、灵活处理,就能达到案结事了,妥处纠纷的目的。

做好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是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赡养纠纷固有的特点对调解工作的积极作用,尽量减少对调解工作的不利影响,以期做到提高赡养纠纷调解的成功率,切实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案件的调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1.丰富调解方法做到耐心、细心、诚心。总体而言,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和其他纠纷的调解大同小异,但因这类案件的自身固有特点,应当做到更有耐心、更加细心、更有诚心。要耐心听当事人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都到场,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2.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对调解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就是赡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但对赡养纠纷而言,往往又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节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3.强化为民思想扩大法制宣传效果。许多赡养纠纷中的老人行动不便,为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我们可以到当事人的所在地进行调解,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还可以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传作用。
4.找准法律和道德的结合点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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