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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个人合伙分红的原则是怎样的

景** 江苏-徐州 合伙联营咨询 2022.12.14 17:15:28 371人阅读

公司三个人合伙分红的原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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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利润可以按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分红。
2、在合伙经营期间,本金不能分掉。只有在散伙时,将本金加未分配利润首先对外清偿债务(不够时,按出资比例分摊-----非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按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分配。经营期间,一般不允许股东撤资。如果合伙(合作、合资)协议、章程有规定,按规定执行。利润分红不影响其出资额。若允许其撤资,这次分红不能影响其原出资的额度。

2022-12-14 17:17:28 回复

分析如下:
1、首先要确定你们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法人代表,然后在公司章程里确定你们商量好的投入比例(如50W的公司,比例为70%、20%、10%),按比例分红;投50W的为董事,投7W门市的为监事,你为总经理(经理)。
2、你们三人组织一次股东会,并做好记录形成书面的东西,然后签章、手印确认。会议内容应确定以下几个方面:
①“职责分工”-谁负责财务,谁负责公关协调,你负责公司运营管理。
②在注册资本以外的运营费用应作出预算,并确定这笔费用由谁负责投入。
③注册资本以外的营业费用属于进入资金,不管是谁本人的资金或组织资金投入的,都应确定由公司账户支付相应的利息(我们是按3%算的);另外公司经营盈利账面的闲置资金,不论哪个股东个人要支用,也要收取相同比例的利息入公司账面。
④确定分红方式。
⑤因为你是总经理(经理),负责公司运营,所以你们要协商确定你的薪酬标准;如果你占20%的股份,薪酬就低些,占10%的话就定高些,这个不是面子问题,而是工作问题,必须提出来协商。
3、关于你妻子,是不涉及你们公司利益分配的方面,只能是聘用的形式。收益上就要看你们公司制定的薪酬制度标准。
4、当然,既然大家情投意合、目标一致做公司,万事以友好协商结果为准。
拓展资料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前几年与人合伙开了个小公司,营业执照上为各占50%的股份,对方为法人。现在对方提出拆伙,但是因为目前的业务均由我在联系中,所以对方提出由我出资买下对方所占的50%股份的固定设备。至今已经协商2个月,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协议。现在因为我没有资金购买这些设备,于是向对方提出由对方接手或者将设备卖掉后大家均分并解散公司,但是对方对这2个方案都不同意,坚持要么由我接手,否则就不允许我使用目前的设备继续生产。 同时,因为对方是法人,对于所有目前进账的资金对方也不肯支付。对于这样的情况的话,我该怎么办?能否单方面提出?另外,如果对方变更了银行账户等,那是否意味着我将没有办法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一半利润?对于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有什么方法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如果我另外注册成立自己的公司的话,我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目前的设备接业务?如果对方的话,我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律师回答: 你的问题涉及公司法律事务。 一者如果公司管理人员违法公司章程、会计管理制度侵害股东权益、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二是要歇业的需双方一致同意; 三是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业务。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退伙的财产的分割 1、退伙的,需要按退伙时的合伙财产情况进行结算分配,退还退伙人享有的份额。 2、退伙财产分配时,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具体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3、退伙时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只有负债的,负债也要由退伙人分担。 合伙人退伙纠纷的处理 个人合伙是指两名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纠纷的最本质的是权利和利益的纠纷。在盈利时一部分人想排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或者一部分人想维护或者争到合伙人的资格;在亏损时一部分人想否认自己合伙人的资格或想让另一部分人与自己共同承担亏损,确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再就是在入伙或者退伙问题上。 合伙的内部纠纷主要存在于:内部盈余分配纠纷;退伙引起的财产处分纠纷;合伙终止时的财产分配纠纷;合伙经营中伤残、死亡等引起的纠纷。 1、合伙人退伙时发生的财产处分纠纷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合伙人退伙时处分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个人依照协议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中的债权、债务。退伙时原则上应将入伙的财产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可折价处理。因其退伙时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理由以及过错方形成的责任,确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合伙关系终止时财产分配问题: 合伙关系终止时,首先要进行审计清算,对合伙财产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且协商有争议,如出资款项等,按出资数均等处理。出资数不相等的,照顾出资数多的合伙人利益。 3、合伙人因伤残死亡的处理问题: 这一问题的处理比上述两个问题的处理难度大。要区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合伙人不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是纯属于自己行为造成伤残,如有他人损害的,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属自己过错,由自己承担责任。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劳动过程中致伤残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实施理赔;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如果没有人身保险,也不是他人致害的,应由合伙人负责伤残、死亡的医疗、安葬等费用及抚恤金。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依照劳动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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