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具体的纠纷处理方式: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二、产生纠纷原因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你好,你需要的技术委托合同范本如下,供参考。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法规要求,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后,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就限公司扩能改造工程,于201年 9月 12 日在锦州(地点)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试验检测内容如下:
1、服务内容:乙方按照甲方委托单委托项目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
2、服务方式:甲方将各种原材料送到乙方所在地进行委托试验,乙方对来样负责。
第二条:乙方按照下列要求完成试验检测
1、服务地点:中铁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2、服务期限:施工开始起至工程竣工止
3、服务质量要求:按照坚持标准、科学公正、数据准确、服务诚信的质量方针,维护试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坚定不移地执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
4、其他要求:
. 承诺对自己的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
. 按规范和标准及甲方有关要求进行检测和检查。
. 达到检测条件后,严格按检测规程作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检测工作(甲方原因及不可抗拒自然因素除外)。
. 试验完毕后,及时向甲方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 提供检测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扫描件。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 协助乙方获取检测工程项目所需的技术资料,以保证检测结果数据的精准。
2、 帮助乙方做好与检测有关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1、 路基土方部分收取技术服务费(检测费用)60000.00元。
2、 其它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等部分技术服务费(检测费用)按检测实际数量结算收取。(ps.后各项附单价表)
3、 技术服务费(检测费)在甲方取检测试验报告前,由乙方提供检测费结算明细单,甲方需在接到结算明细单15日内支付检测费,领取报告。甲方对检测项目及费用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乙方进行协商,但不得以各种原因拖欠检测费用.
4、 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检测费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其符合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合规、合法的有效发票,由于发票的不真实、不合规、不合法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任。
5、 乙方向甲方提供准确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及账号: (填写全称)
单位地址:
第五条: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双方对本项目的检测结果保密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双方确定: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甲、乙)方所有。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甲、乙)方所有。
第八条: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 解除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合同协议条款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结算款支付完毕,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自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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