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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法律概念上的强迫卖淫罪既遂是怎么定义的?

唐** 四川-德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0.30 13:24:12 85人阅读

在网上经常能看到卖淫的报道,大部分有强迫的成分,咨询法律概念上的强迫卖淫罪既遂是怎么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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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强迫卖淫罪中被害人同意被迫卖淫界定为犯罪既遂标准,行为人一旦实施强迫他人卖淫,迫使他人作出同意卖淫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实际上已具备了观念性的危害结果,应在此时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既遂。

2017-10-30 13:2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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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是一种典型的行为犯,行为人通过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社会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他人性的自由权这一特征客体。一个身心发育正常的人,都具备对性行为的理解、选择与承受能力,即性的自由权力,这种权利是不应当被任何人侵犯的。迫使他人作出同意卖淫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就构成了强迫卖淫罪既遂。

2017-10-30 13:25:12 回复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犯罪行为,既遂会比未遂判刑更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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