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来看,本条规定并不是禁止公务员的一切经济行为,其立法目的在于禁止公务员参与到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去,成为各种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主体或直接参与者,从而导致公权被滥用。因此,只要公务员不参与经营,不担任营利性组织职务,其合法的经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工作内容
(一)做好村级就业服务。全面推进就业信息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建成覆盖全体农村劳动力的资源状况信息库。以“服务到村、信息到户、调查入户”为目标,入户调查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和流动、变化情况,完成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采集、核验、整理、上报等工作,建成精准的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实行劳动力资源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就业和培训等相关数据;定期和不定期发布企业用工信息和劳务信息,开通微信、手机APP、网站和网络电视等“互联网+就业”项目,开展网上办理就业服务项目,让农民群众不出村就能享受就业服务(详见附件1)。
(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全面推进全民参保计划,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结合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统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单,动员他们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促进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在90%以上、医疗保险参保率在95%以上;对农村60岁以上参保老人和特殊困难人员实行动态跟踪掌握,确保他们按时足额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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