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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的刑事拘留书和检察院逮捕证,该不该给当事人一份

ask****233 河南-南阳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0.31 12:23:04 1376人阅读

公安的刑事拘留书和检察院逮捕证,该不该给当事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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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案子在刑警大队,批捕后过一段时间为转到检察院。

2017-11-30 13:3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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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最长不超过37天,公安机关必须在这个时间到来之前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到期没有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必须解除羁押,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变更后,公安机关可以继续侦查,监视居住不超过六个月,取保候审不超过一年,超期后原则上对本人应该按照销案处理。

2019-01-18 13:15:17 回复

刑事拘留最长37天,在此之前多数转入逮捕羁押程序,批准逮捕后进入侦查阶段。侦查终结方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应在二个月以内。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案情复杂、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上述案件,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所以案情不同,从批捕到移送检察院的期间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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