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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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都是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1、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行为人一行为触犯一罪,他主观上觉得自己还有另外一罪。法条竞合犯是单纯的一罪,行为人实施一行为,但是触犯了多个法条,罪名存在竞合。如金融诈骗罪和诈骗罪。
2、想象竞合犯解决的的数罪名怎么处罚的问题,法条竞合犯是该嫌疑人应该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
《刑法》 第266条规定有诈骗罪,第192条至第200条还规定有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在内容上有重合部分。其他常见的在法条上存在重合、交叉关系的犯罪有:《刑法》 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第397条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与第400条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12条 的商检失职罪等;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第115条的失火罪、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1、想象竞合犯
一行为,侵犯数法益,触犯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
2、法条竞合
指一行为,侵犯一法益、触犯数个法条。一行为触犯数法条重叠部分的情形,数法条之间存在着包容或者交叉关系。法条竞合指法条之间的规定有相似之处,比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就属于法条竞合,这是由于立法造成的,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关系。
3、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法条竞合犯:只造成一危害结果(法益)、能为其中一法条完全包含的。
想象竞合犯:造成多危害结果的,不能为其中一法条完全包含的。
对于如何区分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
首先,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而牵连犯是处断的一罪
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
最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是指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在表面上好像同时涉及了好几个罪名但实际上只能以一罪定的犯罪,而牵连犯是指犯罪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在犯罪过程中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以不同罪名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一、想象竞合犯特点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二、牵连犯的特点
既要求客观上存在牵连关系,还要求主观上也具有牵连关系;否则不成立牵连。另外的观点:不仅要求在客观上、主观上能认定牵连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还必须具有通常性。换言之,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即主张类型性的牵连关系。否则,不成立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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