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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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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依法行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徐* 吉林-长春 结婚咨询 2017.10.31 13:20:11 20人阅读

我现在在研究一个问题关于社会抚养费依法行政的,但是我对其实施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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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领导,严格考核督查。成立了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由计生办、派出所、其他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计生办及时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征收方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对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把完成任务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进一步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
   二是加强宣传,提高知晓率。专门召开包村干部、各行政村干部会议,对征收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利用广播、横幅、宣传标语在村内进行宣传,在集市、街头设置政策咨询服务点,为广大群众提供计生政策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各种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对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逐户发放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说明清理清查的优惠政策、缴纳期限及不按时缴纳的后果。
   三是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征收率。对征收过程中出现的调查取证难、征收难等突出问题,通过宣传、教育、行政、法律等手段,多管齐下,与村干部结合,反复入户面对面逐人了解情况、讲解政策、分析形势,打消部分违法生育人员的消极等靠思想。在征收过程中,对拒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重点难点进行了摸底调查,为下一步法院强制执行打下基础。目前,已累计已经入户70余次,户户下达了执法文书。
   四是加强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重视加强对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通过学习、培训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提高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017-10-31 13:2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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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早、中、晚在村广播上循环播放,同时出动宣传车辆在各行政村流动宣传,使全镇广大干部群众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和了解。同时,利用大型集市,对育龄群众发放有关违法生育如何处理的宣传页,让广大群众认识到社会抚养费依然在征收中。对于违法生育的家庭,镇卫计办干部分头进村入户进行上门宣传教育,劝其主动上缴社会抚养费;对于拒不上缴的违法生育户,依法进行法院起诉,强制征收。
   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管理制度,按照“宣传骨干抓包村干部,包村指导员带村级主任”的模式,培养法制宣传教育的骨干队伍。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原则,主动邀请相关工作人员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人员,并通过和其他乡镇卫计办的交流,学先进、找差距、提水平,提高全镇法制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和综合素质。
   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违法生育现象的发生,稳定低生育水平,彻底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包村工作人员及时掌握村中育龄群众的真实信息,做好孕情监测,遏制违法生育现象的发生。
   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清理的工作过程中,严格掌握征收标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征收,同时,充分接受群众的监督。
以上就是社会抚养费依法行政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7-10-31 13:21:11 回复

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身就是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在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天天去家里要”,应该是合法的执行法行。
经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本应在违法生育子女的情况下,自觉承担违法责任,履行法律义务,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之所以让执法人员“天天去家里要”,正说明了当事人不愿承担违法责任,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事实。
相信计生执法人员在几经依法行政征收无果的情况下,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对大多数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先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法院起诉。

2016年2月22日,市卫计委发布了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的通告。《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计征基数征收2%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深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深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另外,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行为按超生处理。
  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社会抚养费;
  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其中,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的,或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子女数的;
  
(二)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擅自再生育的,在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仍未补办鉴定手续的;
  
(四)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
  
(五)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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