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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换工作遇到纠纷,那深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是怎么样的

赵** 湖北-武汉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0.31 17:10:05 125人阅读

我有个同学,大学毕业出来工作有几年了,之前是在一家单位工作,现在是在另外一家单位工作,目前是遇到一些纠纷了,那深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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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建制是副厅级,执行局是其内设机构可以定级为副处机构,局长行政级别为副处级。
  法院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为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是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级别管辖,执行本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执行受托执行案件,办理受托及委托执行案件的相关事宜,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案件。以上就是对深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10-31 17:1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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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执行期限6个月,期满未执行的,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以上就是对深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10-31 17:12:05 回复


1、单位支付全部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按公差70%报销,转院治疗的交通食宿全报。治疗期间工资福利不变,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日止(最长24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医疗补助以职工本人的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以上年度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非法用工的赔偿基数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另:1至4级的安家费计算方式:6054.25元/月×6个月=36325.5元。
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前段时间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的伤残,死亡。
4、此表的数据是以2014年深圳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分别为:72651元/年,6054.25元/月。如果政府数据有更新,按新标准。
5、本人月工资不足平均月工资的60%时,按60%计算(3632.55元),超过其300%的。按300%计算(18162.75元)。
6、深圳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月,11.7元/小时

您好,针对您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员工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从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逐月减发。  第十七条 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二)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第十八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九条 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条 失业员工自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后,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失业保险机构逐月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一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效济金期内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二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一)再就业;  
(二)到国(境)外定居;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二)有其他特殊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四条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延长失业救济期限至退休时止。  第二十五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  第二十六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户籍迁往深圳市以外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将其余下应该享受的失业救济金转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或发给本人。

深圳市市民政局里的工作包括很多种,其中有基层人民,退伍军休人员的安置,社会福利,收养管理等,性质属于市政府工作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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