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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社会安定。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明确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阻碍的对象必须是人民警察。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如果阻碍的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但不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二是,人民警察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如果人民警察不是正在执行职务,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以上便是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停止执行具体指的是什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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