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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夫妻贷款女方不知情,离婚了钱要女方还吗

张* 陕西-榆林 夫妻债务咨询 2023.01.02 17:22:44 485人阅读

请问夫妻贷款女方不知情,离婚了钱要女方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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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不需要偿还。
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正当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
1、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2、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对他人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
6、夫妻双方或一方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所分得债务也属共同债务。
因此,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并不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列。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应是个人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无关。

2023-01-02 17:23:44 回复

丈夫卖房妻子声称不知情近日,市民A遇到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大概情况是这样的:李某自己已有一处住房,但此房面积较小,随着孩子们的长大,屋子就显得越大拥挤,所以李某一家人决定卖掉小房,再凑出一些钱来换一处大点的房子。最后在经过重重选择之后,李某看中了张某的房子,并迅速与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同时交付了首付款项。在李某一家满心欢喜准备入住时,却发生了以外,张某的妻子却以房子是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而她不同意卖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那张某妻子的要求合法吗房屋买卖是否需要配偶同意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张某妻子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主要看双方分歧所涉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名字是否有张某妻子的名字。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仅有张先生一个人的名字,作为共有权人妻子的权利并未对外公示,那么A作为购房者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有权利处置该套房子,则该购房合同完全有效。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上还登记有张先生妻子的名字,那么情况就是相反的了。因此,购房时一定要看清房屋所有权证上有无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的话,该共有人也必须在购房合同上签字。

【法律意见】 若是丈夫个人贷款则不会影响妻子坐牢,若妻子也享受了贷款所带来的权益或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是否会坐牢还是需要看的判决。 贷款不还的后果: 1、若一次没有还款,银行将会经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并提醒按时还款,同时会产生罚息。 2、若连续三次未还款,银行客户经理将进行催收,同样借款人会被罚息。 3、若逾期还款次数达到六次及以上,银行会经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期间房产或车辆会被冻结。 4、若银行与借款人协商无果,银行将经过法律程序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

【法律意见】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法律规定的。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原则上推定为如果无相反证据证实共同债务,则即使离婚也要连带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另一方个人债务,那么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1、债务人在当初借款时就与债权人有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与家人无关。 2、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并且没有用于家用。扩展资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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