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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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第
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第
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
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一、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第28条还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二、怎么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
(一)受理部门:县(市)民政局。
(二)部门职责:实施本市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倡导合法 的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登记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3、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4、被收养人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5、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薄;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六)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收回《收养登记证》——审查审批——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1、符合解除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2、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349号。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100元。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收养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县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也可向地区民政局投诉、举报。
收养本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是很多收养家庭却面对着不少现实中的问题,因此不得不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自愿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这些手续都相对复杂,而且现实中有很多由于当事人的疏忽造成了一些手续遗漏或者证据收集不全等情况,所以,为了您自身的利益,请咨询婚姻家庭律师,为你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一、受理部门:县(市)民政局
二、部门职责:实施本市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倡导合法的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登记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3、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4、被收养人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5、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薄;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六、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收回《收养登记证》——审查审批——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1、符合解除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2、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349号。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收养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县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也可向地区民政局投诉、举报。
以上就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有什么要求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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