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传统合同法上的八大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一个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条的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议,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汽车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车期限
甲方将牌车辆,车牌号码 从年 月
日 时起交付给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时止收回,租赁期共年 个月 天时,交付地点:
第二条:租金、定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每天(月)租金 元,共计人民币元,乙方于接收车辆时向甲方付清。
2.乙方按车辆价格总额的%,即 元,向甲方交保证定金,于接收车辆时付清。
3.乙方租车在三个月以上的,每月按签订合同规定日期向甲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应按超时天数,向甲方交纳租金的%的违约金。
4.乙方所租汽车,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 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元;超出 小时按半天计费,超出 小时按全天计费。
第三条: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 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4.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付赔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
5.租赁高档车时,应出具担保人合法有效的担保书。
6.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付赔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
7.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
8.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交纳逾期租金 %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未与甲方办理续租手续的,甲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乙方受到的损失。
2.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
第六条 纠纷解决方式
解决争议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
第七条 补充条款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正本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 天通知对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4.本合同租赁期夺一年以上由甲方报送一份给运管部门备案。
5.本合同
第一页由甲方留存,
第二页四乙方留存,
第三页交道路运政管理部门备查。
第八条 附则
出租方:(章) 出租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地表人: 法定地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邮 政 编 码:邮 政 编 码:
您好,针对您的经营性租赁的内容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经营性租赁的定义
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租赁、管理租赁或操作性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自己经营的租赁资产进行反复出租给不同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直至资产报废或淘汰为止的一种租赁方式。
由普通出租和租用关系形成的租赁业务。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前提使用设备,出租人自始至终拥有设备所有权。出租人仅赚取设备使用费,承租人仅使用不拥有设备。这一点与融资租赁性质截然不同,后者出租方收取名义租金,租约到期时设备产权将转移给承租人。
它是一种以提供租赁物件的短期使用权为特点的租赁形式,通常适用于一些需要专门技术进行维修保养、技术更新较快的设备。在经营性租赁项下,租赁物件的保养、维修、管理等义务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在经过一定的预告期后,可以中途解除租赁合同。每一次交易的租赁期限大大短于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寿命。对出租人来说,他并不从一次出租中收回全部成本和利润,而是将租赁物件反复租赁给不同的承租人而获得收益,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说,有人称之为“非全额清偿租赁”,将融资租赁称为“全额清偿租赁”。
这种租赁的出租人除提供租赁物外,还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等服务。特点是:
1.租赁物由出租人采购;
2.租期较短
3.出租人不但提供融资便利,还提供维修、保养等技术;
4.经营性租赁合同是可撤销的。
二、经营性租赁的认定标准
经营性租赁是《会计准则》对租赁所做的分类。《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5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第10条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租赁会计准则同时又列出了以下五项具体标准,符合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也会占租赁资产使用寿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上述认定融资租赁标准的量塑竖圭要包括:
(1)优惠购买选择权所指的购价,只是象征性的,其实是一种名义购买价。在实务中,一般可按照低于5%(含5%)来掌握。
(2)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是指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含75%)
(3)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是指90%(含90%)以上。
可见,按照我国现行的标准划分,凡是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低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90%的,都不是融资租赁,而是租赁会计准则中所称的经营租赁。
三、经营性租赁的内容
经营租赁是那些并不怕承担租赁物余值风险、但渴望获得经营租赁的表外化好处的承租人的需求。所谓向经营租赁靠,就是把本来是融资租赁的交易,设法做成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的前提:
1)在合同中没有关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2)最低租赁付款的折现到租赁开始日的现值小于租赁开始日租赁物公允市值价值的90%;或者3)租赁期限短于该租赁物可使用年限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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