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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培训心得体会是什么

王* 广西-梧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04 07:13:53 143人阅读

我的朋友最近在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有个问题不清楚,想咨询一下预防职务犯罪培训心得体会的内容包括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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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危害的重要性,认识到职务犯罪对国家人民,对单位、对家庭都百害无一利。做到不想、不敢、不为职务犯罪。以上是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培训心得体会的解答。

2017-11-04 07:1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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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种职权犯罪行为。以上是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培训心得体会的解答。

2017-11-04 07:15:53 回复

1、为更好提高工伤带来不必要伤害而做的预防措施,是让每个职工都要提高防范意识而做的安全预防知识是为了减少降低安全带来的隐患而作的预防培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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