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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技巧具体有哪些

王** 河北-张家口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06 16:32:33 2168人阅读

我有一个朋友被人举报职务犯罪,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技巧具体都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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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务犯罪来讲,我想要做到有效辩护或者使辩护能够产生预想的效果,首先要了解职务犯罪这类犯罪所具备的特点。对于职务犯罪的特点,可以从很多方面来解读。
当事人特点
首先该类犯罪所涉及的当事人本身就很有特点。这一类案件的当事人通常都有一定的职务,有些职务甚至比较高。这类人群自身的素质比较高,不仅见多识广,而且社会阅历比较丰富,因此他们对律师的要求也比较高。特别是一些身居高位或者在领导干部这样的岗位上工作多年的人,对于司法运行的程序本来就很了解,甚至有些自己就是司法领域里的领导干部,所以对职务犯罪领域里面案件的处理程序,不管是“显规则”还是“潜规则”,他们自己都是很清楚的。因此,律师在这里面能够发挥的作用大小以及发挥的空间,他们自己是有预期的。
以上是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技巧。

2017-11-06 16:3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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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有哪些:
(一)职务便利类犯罪:1、该类犯罪是企业高管职务犯罪中危险性最高,也是数量最高发的犯罪,其客观上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自我交易、侵犯公司的商业机会等多种形式;2、为个人、朋友或其他第三方获取非法的利益。此类犯罪是为个人利益而使用职权,而职权的本来使命是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因此,其违背职务的行为必然要表现为对职权的“利用”。
(二)滥用职权类犯罪:1、滥用职权型犯罪是以积极的越权行为为主要特征,而越权行为的标志是其违规性,即超越权力范围,一意孤行,坚持错误的决策,强行、擅自作出违反规定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2、滥用职权型犯罪是明知不可为而公然为之,前面的利用职务型犯罪是明知不可为而悄然为之,两者的秘密性特征不同。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三)疏于职务类犯罪:1、该类犯罪具体表现是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职责。如公司高管对于自己的职务负有勤勉尽责和审慎决策的义务,而严重不负责任则属于疏于职务。疏于职务犯罪的客观行为形态,既包括作为,又包括不作为。2、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审慎的义务被诈骗,致使公司遭受巨大损失,目前我国刑法尚没有相应的规定。被骗公司可以合同诈骗罪追回损失,而对于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的行为,公司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约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020-12-09 08:26:45 回复

你好,职务犯罪如何做无罪辩护,具体技巧是:只要实体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因素,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案件,或者程序上严重违法、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就应当进行无罪辩护。总之一句话,只要可能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原则上不能放弃做无罪辩护,或者在做罪轻辩护基础上要重点展开无罪辩护。

辩护一般是有专业律师进行的,旨在为被辩护人提出罪轻或无罪的理由。许多审判中,律师的专业辩护为被辩护人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当然这还是跟律师运用的辩护技巧有关。那么律师对行贿罪的辩护技巧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看看相关内容。
一、认真阅卷,捕捉疑点查阅案卷。
是了解案情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受贿罪辩护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认真细致。要熟知和掌握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的整个情况。特别足熟知被告人确实具有哪个或哪几个无罪的事实或情节。只有这样,才能在特别熟知案情的基拙上进行分折和研究,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和如何作无罪辩护。要特别熟知案情,除了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询问案情以外,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取得案卷中没有而又能证明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利的证据。
二、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我则不以为然,认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
三、注重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四、注重言词证据审查
职务犯罪案件中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多,书证、物证少。各种间接证据又主要表现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职务犯罪行为能否成案的关键。
而受贿案作为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受贿行为的隐蔽性,犯罪事实的锁定主要依赖于涉案当事人(行贿人、受贿人、其他证人)的言词证据来实现,包括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而且在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各地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移送的,这就涉及纪委认定的证据材料向刑事证据转换的问题。
虽然每起受贿案件都有不同的辩护角度和策略,但是在推翻虚假言词证据方面,也存在一些共同点:
1、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找出程序违法之处。我们虽然无法证明,制作笔录的时候存在当事人声称的“暴力”、“胁迫”、欺骗等情形,但是笔录本身固定下来的证据制作过程,是侦查人员程序违法的“铁证”。审查的内容包括:讯问持续的时间、讯问的地点、侦查人员的数量、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和引诱、笔录涂改之处有无加盖当事人指膜等等。
2、注意研究笔录制作之时的环境和背景。受贿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丰富的社会经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事人既然决定承 认或者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虚假事实,必然有一个思想斗争、利弊权衡的过程。从辩护人的角度来说,结合当时的环境和背景,认真研究当事人复杂的思想斗争过程,是非常必要的。
3、言词证据内容本身的矛盾之处。谎言是经不起推敲的,在当事人多次就同一事实做虚假陈述的时候,难免会有所不同,这种对自己不利的谎言本来就违背其意愿,因此当然不会去精心编造。有些侦查机关为了避免出现自相矛盾之处,采取电脑打字的方式进行记录,在对同一事实讯问的时候,调取电脑中保存的前一份笔录的相关内容复制、粘贴,让当事人签字画押。这样一来,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完全吻合,一字不差。
4、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冲突。在受贿案件中,言词证据虽然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在整个证据链条中,必然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基于这些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我们往往可以借助它们来证明某些言词证据的虚假。
我国的辩护分有有自行、委托、指定三种方式,但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委托辩护是比较常见的。这也就说明更多人愿意相信律师的专业辩护水平,能够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辩护观点。这也离不开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辩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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