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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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程度。
综合上述职务侵占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企业一旦发现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去经侦报案查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根据侵占罪构成的证据表现及侵害的客体,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另一类是被害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占为己有”以及侵占的对于为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的侵占罪。就第一类情形而言,法律规定以当事人告诉为法院审理的前提是完全可以起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因为,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且被害人一般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至于第二类情形,如果不由公安机关侦查,就无法实现对公民的所有权及诉权的保护。主要原因是:
1、当侵占的对象为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时(主要是埋藏物),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因而由谁去告诉就成为问题,若仍适用“告诉才处理”,则势必导致应归国家所有的这一部分埋藏物处于不受保护的境地,会给国家造成必然的损失。
2、在侵占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的犯罪中,当被害人不能明确指出加害人是谁时,根本就无法告诉。即使向法院告诉,发运也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6条、第188条的规定,以被害人没有明确的被告人为由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这样势必导致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得不到有利维护。
3、在侵占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的犯罪中,当被害人能明确指出加害人时,由于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在自诉一方,人民法院不具有侦查全能,既没有责任也没有权力为自诉人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因此,难以查清案件事实,而且,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而其诉权无法实现。《刑法》规定构成侵占罪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拒不交出”所侵占的财物,既然“拒不交出”,就不可能指望被告人承认侵占、供述事实,被害人也就难以证明被告人有侵占行为,而且,构成此罪其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判定数额是否较大的依据是物价部门的估价。而物价部门一般来说是不给私人进行估价的。这就使被侵占人存在取证难的问题。这样,被害人所享有的诉权便无法具有实质意义。
4、刑法对其他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都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例外,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实行告诉才处理,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这说明,当情节严重或危害大的则不能实行告诉才处理,被唯独侵占罪则没有告诉才处理的例外规定。这就意味着,对于侵占罪,无论犯罪行为的情节多少恶劣,后面多少严重,都只能实行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但侵占的对象既包括人财物,又包括公共财物,这样规定明显不利于对重大的公私财物的有效保护。
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报案\立案需提交的证据材料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规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程度。
综合上述职务侵占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企业一旦发现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去经侦报案查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在进行员工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报案时,当事人需按照如下方面提供证据材料: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三个方面是在经侦进行职务侵占罪刑事报案、立案时的基础材料,通常经侦部门会对案情予以分析同时指出其中需要继续补充的证据材料,如达到经侦部门的要求,则可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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