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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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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宣告婚姻无效的组织的情形有些什么

姚* 广东-揭阳 家事纠纷咨询 2017.11.08 18:59:44 23人阅读

有个朋友因事想要了解一下宣告婚姻无效的组织的情形有哪些,望专业人士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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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以上是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组织的情形有些什么这个问题的解答。

2017-11-08 19:00:4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不能宣告婚姻无效: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已经治愈的。
2、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一方申请时,已达法定婚龄的。
3、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届满。如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五条对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人民对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权利期间规定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当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期间届满时,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以该婚姻关系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又如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申请人超过一年申请的,其撤销权消灭,人民不予支持。
4、根据《婚姻法》规定,依法收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法律拟制的该血亲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关系,禁止近亲属结婚的亲属关系就包括了该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我国法律又没有规定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后仍不得结婚,所以,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此时还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等。
宣告婚姻无效指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即认定为自始不存在。自实行无过错离婚之后,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便很少发生,但在大多数州,仍可以下列理由而宣告婚姻无效:歪曲事实或欺诈、隐瞒事实、无法达成共识、拒绝或无能力履行婚姻义务等。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谁是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并不是所有的知道婚姻无效的人都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律对于申请无效的主体做了相应的规定: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何时不会判决婚姻无效
结婚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时候依然存在这些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即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婚姻被认为有效。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比如:重婚的,如果前婚已经解除,自然不在存在重婚的问题,不能宣告婚姻无效;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如果通过亲子关系的否定,证实不存在血缘关系,也不能宣告婚姻无效,但是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不可能消失或者改变;婚前患有的疾病,如果在向申请之时治愈的,也不能判决婚姻无效;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是申请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也不会判决婚姻无效。
判决婚姻无效后财产的分割
如果婚姻被判决无效,双方就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的除外。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应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里的财产范围应当不同于离婚时财产的范围,这里的财产范围应当仅指为了共同生活双方或者单方购买的各种财物,包括房屋、家具、衣服等等。而一方尚存的存款、公司收益、股权收益等,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下,要考虑一方或者双方的合法配偶的合法权益。因为这种情况下,一方出资的一半属于他的合法配偶所有,应当准许合法配偶取回。
判决婚姻无效后子女抚养
即使夫妻婚姻无效,他们的子女也被认为是婚生子女,这是国际通例,也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这种情况下的子女抚养问题参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情况下,申请婚姻无效的时限
为了维护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稳定,在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情况下申请婚姻无效,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时限,超过这一时限,不能判决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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