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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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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彩礼能否向女方要回呢?

邹** 重庆-黔江区 彩礼咨询 2017.11.08 19:04:50 334人阅读

之前我们结婚的时候,婚姻无效彩礼可以向女方要回吗,我们家也不想人财两空呢,谢谢回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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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应该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以下是具体的彩礼退还条件:
根据婚姻法解释规定,离婚的话,彩礼一般是不支持退还的,除非有法定情形如: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办理登记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使得给付方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况的话,法院会支持退还彩礼。

2017-11-08 19:0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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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很多新婚夫妻来讲,可能会发现婚后感情并不和谐,因此就会说到离婚上面。而此时男方多数都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那如果此时证明婚姻无效的话,是否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呢?
一、婚姻无效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吗
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请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应否支持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未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向人民,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理。
(一)同居关系双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均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应当比照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第三种情形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规定即”生活绝对困难“作为客观标准,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理。同理,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同居关系给付彩礼一方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其在向人民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或单独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时,人民在审理时亦不得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
二、彩礼返还的标准是什么
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品或财产,彩礼赠送的方式一般按当地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择日、摆酒,且必须有媒人参与,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所以,并不是结婚之前男方所给的任何财物都是彩礼,在实践中对于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双方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礼节往时的赠与等等,均不应认定为彩礼。
还有一种因素是应当根据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劳动多少,所接收的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情况来考虑,然后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才能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法律已经界定婚姻是无效婚姻,那么是不用支付彩礼的。 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便是缔结婚姻关系,而且给付彩礼是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彩礼的给付行为是不能反悔的,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要求返还彩礼。

您好,关于婚姻无效能不能返还彩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很多新婚夫妻来讲,可能会发现婚后感情并不和谐,因此就会说到离婚上面。而此时男方多数都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那如果此时证明婚姻无效的话,是否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呢?
一、婚姻无效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吗
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请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应否支持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未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向人民,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理。
(一)同居关系双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均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应当比照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第三种情形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规定即”生活绝对困难“作为客观标准,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理。同理,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同居关系给付彩礼一方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其在向人民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或单独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时,人民在审理时亦不得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
二、彩礼返还的标准是什么
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品或财产,彩礼赠送的方式一般按当地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择日、摆酒,且必须有媒人参与,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所以,并不是结婚之前男方所给的任何财物都是彩礼,在实践中对于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双方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礼节往时的赠与等等,均不应认定为彩礼。
还有一种因素是应当根据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劳动多少,所接收的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情况来考虑,然后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才能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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