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解析:
融资融券业务,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一项特殊的金融工具创新,其核心在于投资人可借助该平台向券商筹借资金进行证券购买(即所谓“融资”)或者将借入证券后售出(即所谓“融券”)。
具体实践过程中的证券融资以及证券融券的操作流程如下:
对于证券融资,投资人需提供相应的担保资产作为安全保障,然后从证券机构处筹措到所需资金用以购买证券产品;
而对于证券融券,投资人亦需提供相关担保资产,借取证券后转手售出。
这两项操作方式通常适用于预期证券市场价格有上涨趋势的情形下,若价格如预期上扬,那么投资人便能够通过出售所持有的证券获取丰厚收益以抵偿借款本息,同时还有机会实现额外的资本增值。
然而,在证券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形中,证券融券却常常成为投资人的首选策略。
这时,当市场价格跌至较低水平时,投资人就有可能以更具吸引力的价格将之前借入的证券买回并归还证券机构,从而从中赚得巨额利润。
由于融券与证券融资之间存在着如此密切的资金和证券傳让关系,因此,融资融券交易被业界称之为“信用交易”。
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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