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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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要件。其
一,它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其
二,它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其
三,它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最后,它面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企业向内部员工、事业单位向职工集资是不满足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的。
非法集资:
1.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的集资
2.国家严厉禁止的集资
3.超纲集资
4.应该退还的资金未及时退还也是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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