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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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看似简单,实则包含了专业性很强的刑事理论问题。典型的故意杀人罪规定在《刑法》第232条,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适格的杀人主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是本罪的适格主体。2、杀人的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的,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不构成本罪。3、实施了杀人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物理行为和心理行为,包括既遂行为、预备行为、中止行为和未遂行为。4、杀人行为具有非法性。依法执行死刑、依法击毙现行犯、战场上射杀敌人,正当防卫致人死亡,因不具有非法性,不构成故意杀人罪。5、适格的被杀对象。必须是出生之后、死亡之前的他人、活人。射杀尸体的,属于对象不能犯,不构成犯罪。杀害怀孕母亲导致胎儿死亡的,对胎儿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除了典型的故意杀人罪,《刑法》还规定了拟制的杀人罪。拟制的杀人罪不要求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具备杀人的过失即可。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只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但同时规定,实施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这就是拟制的故意杀人罪。
有效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劳动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退休年龄一般指男60周岁,女干部身份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超出劳动年龄限制的劳动者 1、童工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超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无论劳动合同到期与否,均强制终止,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的资格丧失。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更是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该解释第七条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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