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进行自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的问题是不是:执监字与执督字区别执行监督案件,编“执监字”号;执行督促案件,编“执督字”号。执行监督指在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发现下级人民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者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或者执行发现自身错误时,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纠正的制度。执行督促指在当事人发现执行消极执行,有财产而不执行或者超过法定执行期限(6个月)时,就可以向上级提出执行督促的请求,要求上级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上述情况,上级则应发函要求执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执结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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